大家帮我看看<物权法>里这一条是什么意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6:19:11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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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这句话不是很好理解,是不是说,负有交付义务的人给予第三方一些补偿,从而取回原物的物权呢?

打个比喻:a把自行车借给b,在此期间,a把自行车卖给C,这时候A就有向C交付自行车的义务,同时也有向B请求返还自行车的权利,而C并没有向B请求返还自行车的权利,条文所说的就是A可以不直接把自行车交付给C而是把A向B请求返还自行车的权利转移给B,让C获得直接向B请求返还自行车的权利。

顶楼上的
没错。